客 户 须 知:
根据海丰集团资金管理的要求,为简化流程提高效率,本公司兹定于2016年3月1日起不再接受支票和现金付款,请各单位通过网付、电汇、倒存等方式付款,凭付款回单、电汇凭条或倒存进账单等前来办理相关业务,财务确认款项入账后给予办理开据发票、收据、放单等相关手续。
注意:不同的收费项目在摘要里面的备注要求如下:换单费(必须标明换单费)、预配舱单费(只标明贵司英文代码)和危报费(必须标明提单号+危报费).
收款人:青岛新海丰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
开户行: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台柳路支行
账 号:532902016910566
特此通知!
青岛新海丰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
2016.2.22